我国针对这几国的腈纶开启反倾销举措!在2016年7月13日这一天,商务部颁发出2016年第31号公告,进而做出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开始,对原产自日本、韩国以及土耳其的进口腈纶予以征收反倾销税,其实施的期限设定为5年。于2017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6号公告,确定当由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去继承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在腈纶反倾销措施里所适用的15.8%的反倾销税税率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在2018年11月6日的时候,商务部发布了2018年第74号公告,把原产自韩国的进口腈纶所应用的反倾销税率,从4.1% - 包括16.1%在内,调整成为8.6% - 直至21.7% 。
2021年7月13日,中国腈纶产业提出了申请,之后,商务部发出了2021年第15号公告,该公告定于自2021年7月14日起,面向原产于日本、韩国以及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施行的反倾销措施,开展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针对要是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自日本、韩国以及土耳其的进口腈纶针对中国腈纶产业的倾销以及损害将会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展开了调查,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作《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了复审裁定(参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如下:
一则复审裁定表明,由商务部做出的裁定显示,要是终止反倾销措施,源于日本、韩国以及土耳其的原产进口腈纶,针对中国有倾销的可能性将存在继续或再现的状况,对于中国腈纶产业所造成的损害,也会有继续或再次出现的情形。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经调查得出结果后,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对原产自日本、韩国以及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持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腈纶,又称聚丙烯腈纤维。
英文名称是Polyacrylonitrile fiber,又或者是Acrylic fiber 。
腈纶是一种合成纤维,它是由以丙烯腈作为主要单体的共聚物制作而成的,其分子链里至少含有85%(质量分数)的丙烯腈重复单元,外观一般呈现为白色(也能够染成其他颜色),呈现卷曲状,显得蓬松,手感柔软,非常像羊毛,而且保暖性比羊毛还要高,因而有着“合成羊毛”的称呼。腈纶的相对密度比较小,具备较好的化学稳定性(耐酸、耐弱碱、耐氧化剂以及一般有机溶剂),还有优良的耐光性、耐热性、耐气候性以及防霉、防蛀等性能。腈纶一般被分为腈纶丝束、腈纶短纤、腈纶毛条这三种规格。主要用途方面,腈纶通常是先经由棉纺或者毛纺纺成纱线,之后主要被用于服装领域,像帽子、手套、围巾、人造毛皮、毛衫、针织运动服等地,还见于装饰方面如地毯、窗帘,以及毛毯、毛绒玩具,和户外领域比如车、船的罩衣等。该产品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项下。在上述那些税号项下,变性腈纶也就是变性聚丙烯腈纤维,以及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并不在征税产品的范围之中。某种产品,它是以丙烯腈作为主要单体,经过聚合纺丝而生成的,此产品名为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其分子链内,至少有95%(质量分数)是丙烯腈重复单元,其产品状态呈现为无卷曲连续长丝丝束,拉伸强力(断裂强度)大于或等于50cN/tex,同时延伸率(断裂伸长率)小于或等于14%,该产品的用途是用于生产聚丙烯腈基碳纤维,而对于它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和商务部在2016年第31号公告、2017年第36号公告以及2018年第74号公告里规定的是一样的。各公司现行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日本依克丝兰工业株式会社 16.1%
(JAPAN EXLAN CO., LTD)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15.8%
三菱化学公司,这是一个特定的公司名称,它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在相关领域有着自身的业务范畴,有着其独特的运营。
3.东丽株式会社 16.0%
(Toray Industries, Inc.)
4.其他日本公司 16.1%
韩国公司:
1.泰光产业株式会社 8.6%
太光产业株式会社 ,这一行字 ,是一个公司名称 ,它叫太光产业株式会社 ,没错。
2.其他韩国公司 21.7%
土耳其公司:
1.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 8.2%
阿克萨阿克里利克化学工业公司问号,阿克萨阿克里利克化学工业公司,阿克萨阿克里利克化学工业公司。
2.其他土耳其公司 16.1%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2年7月14日开始 ,进口经营者于进口原产自日本 、韩国以及土耳其的腈纶之际 ,应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对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通过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 ,其计算公式是 :反倾销税额等于海关完税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将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以及反倾销税当作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要是对本复审决定存有不服的情况,那么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行政复议,并且也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7月13日